7月28日消息,欧盟委员会7月27日在布鲁塞尔签署《委员会实施条例(EU) 2026/1823》,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聚酰胺纱线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并最终追征2026年3月27日起实施的临时税。

条例按企业配合程度设定四档税率:福建永顺锦江、福建晶峰科技、福建新创尼龙工业、福建金益高性能材料等四家出口商适用60.0%税率(TARIC附加码88BB);福建恒申合纤、福州源锦聚酰胺、福建力恒聚酰胺、新会德华尼龙切片、南充梅花尼龙等五家及其他不配合企业适用67.6%税率(88BC/8999);其余配合企业(见条例附件62)统一适用62.2%。条例规定,企业享受个别税率须在商业发票上附由开票方官员签字的产地声明。案件源于2025年6月16日欧盟聚酰胺纱线生产商临时联盟提交的申诉,欧委会于7月29日正式立案,2026年3月27日先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条例EU 2026/734)。

聚酰胺纱线主要用于纺织品行业。据欧盟委员会数据,欧盟相关市场规模约4亿欧元(约4.54亿美元),行业雇用约2000人。条例认定中国出口商的倾销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最终税率水平与各企业被认定的倾销幅度及消除损害所需的适当幅度挂钩。条例自《官方公报》刊发次日起生效,临时税期间已缴纳部分将按最终税率多退少补。

这是2025年下半年以来欧盟对华化学品及化纤原料系列贸易救济措施的延续,反映了欧盟在纺织、化纤等下游产业加强贸易保护的取向。对欧盟下游纺织企业而言,原料成本上升将测试其向越南、土耳其等替代来源转移采购的能力;对中国聚酰胺生产商而言,欧盟市场准入门槛显著抬升,行业或加速向东南亚和中东转移产能。后续需观察东南亚出口商是否填补欧盟市场缺口,以及欧盟纺织业是否提出串接申诉。 (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 Hydrocarbon Processing)